2025-12-09 11:34 浏览量:12939 来源:中国食品网
据悉,12月8日,四川省泸州古蔺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古蔺县巩固白酒产业发展十条措施》。
从大力支持产能建设、降低运营压力、推动酒旅融合、加大企业培育、支持市场拓展等方面,提出10条奖补、激励等具体措施。推进古蔺县“生态立县、酒业强县、农旅富民”三大战略,提高古蔺酒业市场占有率和美誉度,巩固和推动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产能建设
对新建大曲酱香型窖池(单口容积不小于28m³)并完工验收的企业给予奖补,新建200口以内按2000元/口给予补助,新建200口(含)-400口按3000元/口给予补助,新建400口(含)以上按4000元/口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投粮生产
对沿用历史经典产业酱香型白酒传统工艺的生产企业,按投粮窖池1万元/口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促进绿色生产
对酿酒废水采取第三方集中规范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按年处理量给予10元/吨补助,单户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四、降低融资成本
对年度新增生产经营性贷款的企业实施贷款贴息,按当年1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1年期LPR,若实际利率低于1年期LPR,则以实际利率为准),单户企业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推动酒旅融合
鼓励企业打造下沙、封坛、会员节、调酒节等活动,凡举办类似活动且参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按10万元/场标准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鼓励企业在蔺举办音乐节、演唱会等酒旅宣传推广活动,对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0.5万人次、售票收入不低于120万元的举办单位,给予奖补20万元;对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0.8万人次、售票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举办单位,给予奖补50万元;对累计售票人数不低于2万人次、售票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举办单位,给予奖补10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酒庄建设,对成功创建为2A、3A、4A景区的,分别给予10万、30万、200万元奖励。支持旅行社、酒企联合打造境外定制酒旅融合旅游线路,对成功组织境外居民赴古蔺旅游的旅行社,且同时满足“游览3个(含)国家AAA级及以上景区、参观1个(含)酒庄或酿酒基地、住宿1晚(含)以上”三项独立条件的,按200元/人/天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600元/人。
六、加大企业培育
对年度内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酒类工业企业进行奖补,其中月度升规奖补20万元,年度升规奖补15万元。
七、支持扩大销售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0.2亿元、0.5亿元、1亿元、2亿元、5亿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
支持酒类企业大力发展电商零售,对年线上营业收入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开办且符合标准的酒类电子商务企业,按其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开办支持,对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500平方米的,给予6万元奖补;对经营场所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奖补;对经营场所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补。
八、支持品牌塑造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获得省“小金花”、省“原酒生产企业20强”及同级别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和“四川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补;对首次获得市级“小巨人”和“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补。
九、支持品牌推广
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发布、品牌推广等活动,在活动中含有“中国酱酒之乡古蔺”产区宣传且参会规模在100人(含)以上的,除省市政策外,给予企业5万元/场次补助,参会规模在200人(含)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场次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支持企业及合作商新开设中国酱酒之乡古蔺品鉴馆或专卖店、旗舰店等实体店(门头融入中国酱酒之乡古蔺元素)且面积在50㎡(含)以上按5万元/处给予补助;新建成集展示、品鉴、餐饮、文化、体验等一体化综合馆且面积在200㎡(含)以上的,按10万元/处给予补助,其中,在境外开设或新建的额外补助10万元/处,单个企业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支持市场拓展
对年度内参加县级及以上统一组织的县外会展等活动的企业,按市内0.5万元/次、市外省内1万元/次、省外国(境)内1.5万元/次、国(境)外2万元/次标准进行补助。
白酒产业发展措施适用于我县酒类产业企业,同一企业申报政策与现行同级及以上相关扶持政策属同类奖补的,按同一企业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的原则执行。
本措施执行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