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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民市场买到“早产”豆腐 律师: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属于违法行为

2019-04-10 11:23   浏览量:24149     来源:云南日报

   【案例】今年1月20日上午,昆明市民蔡女士去菜市场买盒装内酯豆腐时,买到一块生产日期却是1月21日的“早产”豆腐。蔡女士心生疑虑,打开看没有明显异样,于是把豆腐加工食用了。
 
  在这盒内酯豆腐的外包装上,标明了品种、配料、储存条件、保质期等信息,厂家名为昆明聚益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位于富民工业园区生态食品加工园。据该公司负责人介绍,他们每天生产6000盒内酯豆腐,主要销往昆明各个农贸市场。包装车间里,在刚生产出来的豆腐包装上,日期印的都是第二天的日期。
 
  该负责人称,每天下午,公司都会把当天生产的豆腐送往昆明,第二天才会上市。对于蔡女士遇到的情况,有可能是经销商把实际20日生产但标记为21日生产的豆腐提前送到了农贸市场的商贩手上,这才出现了豆腐“早产”的情况。而这种标称生产日期比实际生产日期延后一天的做法,基本上是生产即时食品行业的一个“潜规则”,为的就是售卖的时候,给消费者食品很新鲜的印象。
 
  对此,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表示,这种做法不仅违法,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目前,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工作人员前往该公司展开调查,将违规标注日期的内酯豆腐全部进行封存。待调查结束后,会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释法】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松表示,这种行为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律师认为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缺乏有效监管,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作了各种规定以及处罚的措施,但这些法律法规仍需监管部门进行具体落实。其次,部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早产”一天的豆腐虽然对消费者的健康可能不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但对于部分保质期极短的食品来说,其危害也是不可估量的。所以,消费者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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