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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药店买了8瓶养生酒后起诉 职业打假人败诉了

2019-02-27 14:20   浏览量:14994     来源:常州日报

   2016年7月,吴先生在金坛一药店买了8瓶虫草养生酒,每瓶239元,共1912元。
 
  去年5月,他将药店和生产养生酒的保健品公司告上了金坛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退还货款并给予三倍赔偿。时隔近两年,吴先生为什么突然起诉呢?
 
  消费者称酒有问题
 
  庭审中,吴先生称,他发现虫草养生酒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酒中动植物数量的使用违反相关规定,产品中含有海马、甘草,但国家对其使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二是产品的功能介绍“延缓衰老”系虚假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三是被告没有资格生产保健品,即使有资格生产保健品,其生产含冬虫夏草的保健品也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注册。
 
  药店表示,该虫草养生酒的批准日期为1998年,2013年,原国家食品管理局又批准补发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非是违规违法伪劣产品。而且,吴先生并非普通的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他主观上不存在认知错误,通过知假买假谋取暴利,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保健品公司对此未作答辩。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法院查明,该虫草养生酒瓶外包装上标注:经功能试验证实,本品具有延缓衰老和免疫调节的保健作用,可增强机体抵抗力。另外,在2015-2017年期间,吴先生在安徽、江苏多个省区县法院提起过多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诉讼,其中所涉标的物有人参酒,起诉方涉及药房。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虫草养生酒是否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两被告是否需要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
 
  根据药店提供的保健食品注册批件,能够证明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而且注册批件中所载明的内容与产品外包装对外公示的内容完全一致。涉案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对消费者也不存在误导的瑕疵。因此,药店出售的虫草养生酒系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吴先生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虫草养生酒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吴先生请求价款三倍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
 
  承办法官表示,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消费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来看,该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加大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惩罚力度来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近几年中,吴先生数次在购买假冒伪劣或者不合商品标示的商品后,即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法院有理由认为,吴先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而非惩治不良商家。因此,他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普通消费者身份,其要求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虽然吴先生的职业打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净化消费市场环境,但其完全可以采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且成效最快,这才是一个打假者应予采取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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