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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研究

2018-08-31 10:20   浏览量:18705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商业保险是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引导其快速规范发展。

  与国家的预期不相适应的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出以来,业务发展状况不尽理想,食品相关企业投保率很低,与时代发展要求相比明显滞后。

  本文通过对区域性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分析和实证验证,给出区域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建议,期望以此尝试,开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的新局面。

  我国食安责任险重点制度安排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2012年06月23日发布)

  第十三条 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未执行主动召回、下架退市制度,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产停业整改、吊销证照。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2014年04月29日发布)

  第四条第三款 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制订出台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部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试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消费者多方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2014年8月10日发布)

  第八条 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四)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2015年1月21日发布)

  第一条 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产品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责任纠纷;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移风险,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协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二条 明确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但目前尚处于基础薄弱的发展阶段的特点,大力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根据地方实际,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着力完善配套措施,增加投保吸引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坚持市场运作、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增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和个性化服务。转变发展方式,坚持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同质低效竞争,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先行先试、分步推广。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行业、领域先行先试。注重总结经验,分步引导推广,以大中型企业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为示范,积极引导其他小企业投保,适时扩大试点覆盖面,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条 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范围。各地可根据地区食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着重在关系民生的重要领域、风险等级较高的行业,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总结经验,探索规律。鼓励以下领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软饮料、糕点等企业;经营环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第四条 合理设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一是明确责任范围。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企业或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依法应当由投保企业承担的事故鉴定、公证、诉讼等费用。

  二是确定责任限额。投保企业依据食品风险、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足以赔付食品安全损害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会同保险监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等因素,确定最低责任限额。鼓励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较高的责任限额,充分转移意外风险。

  三是厘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行业种类、生产经营规模、历史损失等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费用调查,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确定保险基础费率。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将企业的安全管理评级、信用记录、行业风险差异、历史损失情况等纳入费率调整因子,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2015年04月24日发布)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当前阶段食安责任险发展特点

  (一)国家不断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设

  自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不断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设,鼓励各级政府和企业积极参与和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及落实;2015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更是直接出台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做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2015年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中,更是直接把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写进食品安全法,国家这些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引导,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全面推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二)相关企业投保情况不尽理想

  面对国家的积极引导和不断加大的政策支持,同时为抢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先机,几乎各家财产险公司都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但是近年来的业务发展情况却不尽理想,据天保网发布的统计消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国内推行7年,投保率不足1%,且投保企业多为进出口企业,甚至国内许多城市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还处于空白停滞状态。

  与当前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以及国内的食品市场与保险市场规模来比较,目前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无论是从覆盖面上、数量上,还是种类上都有较大差距。虽然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相对车险的发展慢,但我国已经拥有道路运输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诸多开办比较成熟的责任险,相比之下,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开展不容乐观,食品安全责任险还处于“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处境。

  (三)当前阶段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主要不足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现状,明显和食品行业安全发展需要及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期望相差甚远,主要不足有如下几个方面:

  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三方即食品消费者方面来看,主要问题是法律意识缺失,受到侵害不知维权或无法维权。

  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方即食品生产、销售、流通企业或个人来看,主要问题是法律意识缺失,思想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方面来看,主要问题是:产品数量、种类不足,保险责任单一,保险费率过高,保障方案不合理,不能有效满足客户需求。

  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来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方式为以企业及个人经营者为承保对象,虽然针对性较强,但是也同时造成了一些群体性聚餐行为如农村红、白喜事、路边烧烤小摊、家庭用餐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无法覆盖的空白。

  以上情况至少说明原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制存在漏洞、不够规范,也给食品安全工作造成了很大隐患,因此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亟需改进创新。

  区域性食安主要风险分析

  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以往针对单一企业或个人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的做法不同,是指从行政辖区角度来全面认识和衡量某一地域内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并为后继风险管理打好基础。从当前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区辖性食品安全主要风险为餐饮风险,具体主要有如下几类:

  (一)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包括生产厂家直销网点、超市、小卖部销售食品发生的事故风险;

  (二)固定场所餐饮经营风险,包括大、中、小、微等餐饮企业和个人经营食品发生的事故风险;

  (三)无固定场所餐饮经营风险,包括街边小摊、流动小吃、露天小吃等无固定场所经营食品发生的事故风险;

  (四)各类食堂食品经营风险,包括学校、建筑工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等场所发生的事故风险;

  (五)集体聚餐风险,包括该农村集体聚餐行为和文化经贸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聚餐时发生的事故风险;

  (六)家庭餐饮风险,指在居民家中餐饮时发生的事故风险;

  (七)群体性食品中毒风险,由政府职能部门认定为输入性、区域性食品中毒事件风险,如饮用人污染中毒事故等。

  以上绝大多数风险类型,无法从传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进行有效风险规避,因此有必要针对区域性风险特点重新进行保障方案的规划和设计。

  青岛市北区的有益尝试

  青岛市是山东省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发达,有些也已经走在全国前列,如青岛市已经由政府采购完成了青岛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青岛市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意外伤害责任保险、青岛市慈善义工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项目,较好地发挥了商业保险的社会保障效果,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和认可。

  为响应国家号召,进一步打造“食安青岛”,近年来青岛市各级政府也在密切关注和调研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情况,并努力发挥政府在社会管理职级,积极尝试打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新模式。

  (一)青岛市市北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新模式

  2018年初,青岛市市北区食药监局按照新模式,对市北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进行了运做,主要做法如下:

  1.承保人确定方式:公开招标。

  2.承保人数量:1家。

  3.项目名称:市北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4.采购金额:350万元,其中用于公共区域部分食责险保费200万元,用于商业部分保费补贴金额150万元。

  5.项目简介

  本项目分为公共服务领域和商业领域。公共服务领域由市北区政府出资200万元,完成对辖区内大中小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文化经贸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集体就餐期间发生在区内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导致的人身伤亡给予赔付。商业领域由市北区政府补贴食品责任险保费的50%,全年不超过150万元的方法,鼓励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食品生产流通单位进行投保,形成示范引领作用。

  公共区域部分保费200万元,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承诺响应此保费价格,中标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中标单位。

  商业领域保险方案2018年市北区政府出资150万元用于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食品流通单位购买食责险进行补贴,补贴比例为50%。

  商业领域保费补贴150万元。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食品流通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购买食责险的保险合同后,保费的50%由甲方承担。中标单位需持保险合同、发票按月到甲方单位申请补贴,全年不得超过150万元。

  6.特别约定

  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由中标单位每年从公共服务领域缴纳的税后保险资金中提取10%,由保险机构专户管理,长期滚存,基金的使用及管理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用途包括但不仅限于大灾赔款准备、安全生产预防等其他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的工作。

  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成为青岛市市北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新模式的首年度承保人。

  (二)青岛市市北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新模式主要特色

  1.开创了政府按区域采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新模式。

  2.成功将区域性食品安全责任主要风险以统保方式进行了风险转移,包括各类食堂食品经营风险、集体聚餐风险、群体性食品中毒风险等。

  3.通过保费补贴的方式,鼓励辖区食品相关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现原有保障方式相关优势的进一步放大。

  4.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增强了抗风险能力。

  区域性食安责任险推广建议

  依据国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制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战略规划目标,结合当前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实际风险管理需求,笔者认为当前阶段区域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该在青岛市市北区取得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创新,具体来讲就是实行区域政府埋单,按所在行政辖区统括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新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破:

  (一)按区域承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使全面食品安全风险转移成为可能,是全面风险转移,使原来面向单一企业、单一场所、单一产品承保的形式产生了由点、线到面的飞跃。

  (二)各级政府由于担负着食品安全管理职能,承担着食品安全风险事故处理重任,同时也在经济上负有对食品安全事故救助、抚慰义务,由政府财政统括采购,将相关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可以协助政府充分发挥管理职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三)区域性食品安全共有七大类风险,区域性食品安全保险新模式应当涵盖全部风险类型,实现无漏洞风险管控。

  (四)区域性食品安全保险可根据七大类风险类型的不同风险特征,设定不同的赔偿限额,实行差异化赔付政策。

  (五)区域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新模式可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推进,可以在财政资金比较充裕、人口流量较大的地区先行试点,成功后再逐步全面铺开。

  (六)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制度,全面增强抗风险能力。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王成玖(中国食品网转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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