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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会销典型案例(三)

2019-12-02 14:23   浏览量:26120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3批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典型案例,共计30个。其中,涉及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会销等典型案例17个。

  ·四川泸州市江阳区查处某服务中心非法会销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以免费赠送产品、收费办理会员卡、组织老年顾客在服务中心、旅游景点的宾馆或会所以及本地餐馆举行聚会、聚餐的方式,联系产品的经销商或厂家人员或其他人员,通过产品课件讲解、广告视频讲座、与顾客签订《白酒储存合同》及《收藏证书》、现场宣传等手段推销产品,对百讯牌森宝熊胆粉、红原牦牛奶粉等保健食品和食品作虚假宣传,宣称其具有多种疾病的治疗功能,对“封坛酒”的厂名、厂址、前景等作夸大、虚假宣传,引诱顾客高价购买产品,现金收取顾客货款,从中牟取暴利。该服务中心优盘文件中的收支表和相关文件资料显示,2017年9月14日至2019年1月13日期间,销售产品金额和收取预存费用记录达960余条,收款金额合计420万余元。

  案件进展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且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泸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6月17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对该服务中心涉嫌虚假广告罪予以立案侦查。目前,公安部门对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四川巴中市查处张某、衡某假借古镇一日游开展保健品会销涉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自2019年8月18日起在人员密集区租赁场地,采取与周边市县旅游团联络等方式,借“古镇一日游”之名,将游客引导至销售场所,虚假宣传“幸福来灵芝孢子粉”等保健品具有抑制肿瘤细胞扩散、预防“三高”、糖尿病、美容美颜等功效,通过收钱后退还、发放红包等手段进行销售,诱导游客购买保健品,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案件进展

  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局调查处理,恩阳区公安局已对组织者张某等4人刑事拘留,案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查处文兴成人用品店经营添加药品的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6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刘文兴经营的晴隆县文兴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上保健品都是空盒子,该店收银桌下面抽屉上着锁,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经营者打开抽屉接受检查,发现抽屉内装满了保健品。执法人员使用西地那非快速检测卡对抽屉中的保健食品金牌玛卡和每粒坚进行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涉嫌添加有药品西地那非成分。根据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对涉嫌添加药品的金牌玛卡和每粒坚进行现场抽样,并对抽样后剩余的金牌玛卡和每粒坚实施扣押,对其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金牌玛卡、每粒坚为伪造厂名、厂址,伪造批准文号假冒保健食品,且当中添加了药品西地那非,而西地那非为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当事人只在其店内的柜台、货架上摆放空盒子,将有实物的盒子隐藏在上锁的收银桌抽屉中,被查获后未能清楚交代购货途径,行为恶劣。根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将西地那非列为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2013〕12号)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
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
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的规定,可以认定西地那非为有
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法释〔2013〕1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
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
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
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已经构成了犯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抄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金华市查处网络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通过引人误解或虚假的商业宣传,推销其销售的一款名为“日加利酵素胶原低聚肽饮品”的普通饮品具有“预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护肝、抗衰老、改善近视、防疲劳、养发固发”等20大功效。该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途径主要有:建立多个群成员为代理商、客户的微信群,该公司通过微信群向代理商发送产品所含成分、具有“预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护肝、抗衰老、改善近视、防疲劳、养发固发”等20大功效的材料进行培训和宣传。此外,该公司还在微信群中发送产品相关的日常推文、图片等,供代理商进行产品宣传参考使用。以培训会形式进行宣传,培训会现场宣传材料由该公司制作,并聘请外部讲师,培训会内容包括对“瘦白饮”产品所含成分、20大功效等的宣传,并介绍公司管理和销售技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场所通过口头介绍及微信语音聊天等方式向产品咨询者等介绍产品所含成分及20大功效等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华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万元。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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