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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市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其中两家餐饮、烧烤大排档的油条铝残留量不符合要求播

2023-02-08 14:22   浏览量:26602     来源:潇湘晨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通告》(2022年第32号、2023年第1号、2023年第2号),涉及该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州区艳娃子烧烤大排档店不合格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1日,承检机构工作人员在巴州区艳娃子烧烤大排档店抽取了1批次油条,经检验,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生产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2022年11月19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州区艳娃子烧烤大排档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油条为当事人当日在店内自行加工,加工中未使用量化工具仅凭个人感觉加入油条膨松剂,同时不能提供该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及进货票据。因当事人未作产品销售明细登记,也不能提供上述批次产品销售的相关票据,故无法追回涉案批次产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规,已将该案件移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理。

  二、巴州区怡品香餐饮店不合格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1日,承检机构工作人员在巴州区怡品香餐饮店抽取了1批次油条,经检验,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生产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2022年11月19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州区怡品香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油条为当事人当日在店内自行加工,当事人在加工该批次油条时未对其使用的“安琪®”高活性干酵母进行准确的定量添加,致使其加工的油条不合格。因间隔时间过长且无消费者联系方式均无法召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规,已将该案件移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理。

  三、通江嘉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8日承检机构工作人员在通江县嘉祐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香蕉,经检验,该批次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2年11月17日对通江县嘉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7日在巴州区江北市场罗燕水果门市部采购该批次香蕉63公斤,货值金额共计 375.48元。由于当事人采购过程控制不严,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因是即食产品未召回。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研究决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2.30元;

  2、罚款10000.00元。

  四、巴州区北门炒货店销售的乌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6日,承检机构工作人员在巴中市巴州区北门炒货店抽取了1批次乌梅,经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2年11月17日对巴中市巴州区北门炒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采购该批次乌梅5㎏,货值85元。当事人在进货时不知道所采购的乌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未作产品销售明细登记,也不能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进、销货相关票据,故无法追回涉案批次产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300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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