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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等四市联合发布规范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标识

2021-01-13 08:41   浏览量:18455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中国食品报‬中国酒‬报道‬

  近日,成都、德阳‬、眉山‬、资阳‬四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成德眉资地区散装白酒标识规范》《成德眉资地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通知,明确规范了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该规定将于2021年2月15日正式施行。

  根据《散装白酒标识规范》规定,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成德眉资地区)生产经营的散装白酒的标识必须符合一系列要求,比如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酒精度(%vol)、配料表或者原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生产工艺类型、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销售单价等。

  根据《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规范》规定,在成德眉资地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管理,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泡制原料表、泡制日期、酒基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酒基的生产工艺类型、酒基生产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酒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销售单价等,加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或符合相关规定)的泡制原料的餐饮自制泡酒的标识,宜标注推荐饮用量和不适宜人群。

  为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规范》还要求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标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标注“阴凉、干燥、通风”贮存条件提示语。

  散装白酒和餐饮自制泡酒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二)明示、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散装白酒的;(四)有碍限酒健康教育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标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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