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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整治保健市场两月立案35件 罚没金额达91.33万元

2019-03-12 11:31   浏览量:23739     来源:厦门网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3部委部署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以来,我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通信管理局等12个部门,迅速在全市开展联合整治行动。记者从昨日上午市市场监管局举行的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3月8日,厦门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保健市场违法案件35件,结案11件,案值54.21万元,罚没金额91.33万元。公安部门共立案16件,破案19件,对保健市场乱象形成有力震慑。
 
  打组合拳

  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百日行动涉及行业领域广、商品类别多、违法行为复杂,我市注重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治祥在发布会上介绍。为确保打好组合拳,我市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完善了线索管理、会商及督办、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深化了各方在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个案协调、联合执法等方面的配合。同时,充分发挥我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优势,提高保健市场综合执法效能。百日行动期间,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发起了直销企业联合执法检查;会同公安、民政部门发起对1件涉嫌非法销售医疗器械行为的联合执法。
 
  加强监测

  严查虚假违法广告
 
  百日行动开展两个月以来,在深入排查保健品生产经营主体,摸排风险隐患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对老年人常用的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糖等6类保健食品,开展“靶向式”抽检61批次。截至目前,其中31个批次样品经检验全部合格,剩余30批次样品的检验结果将在月底揭晓。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看,相对于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问题,通过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违规直销等手段夸大产品的保健功能,是保健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张治祥表示。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在对线上、线下的广告加强监测,摸排保健品虚假违法广告线索的同时,重点对采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聚众式营销活动的经营者加强现场监管、实地监督,发现涉嫌违法的,迅速取证并采取相应执法措施;对有较大违法嫌疑的经营者,则采取突击检查等方式,深入挖掘搜集违法证据。
 
  截至目前,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虚假宣传及组织虚假宣传行为案件、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案件、违规直销案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案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案件等35件。其中,销售“治病羊奶粉”案、生产“早产”西洋参胶囊案2件案件入选全国30件典型案例,销售乳胶枕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等4件案件入选全省12件典型案例。
 
  数据
 
  百日行动开展两个月来,全市共出动检查人员2668人次,检查公园、社区、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220个,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384个,检查保健类店铺763个,检查旅游景区、农村集市、城乡接合部重点区域228个,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26次,开展宣传活动85场,开展协作执法30次,受理消费者保健品申诉举报25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个,清理虚假信息(网络)3条,整改网站、App、公众号等4个。
 
  目前,厦门地区报备直销企业16家、服务网点72个、经销商1400多个、直销员31000多人。“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暂停办理直销企业会议备案,并加大了直销案件查办,对1家直销企业的经销商及直销员推销保健品涉嫌虚假宣传行为,依法分别立案查处。
 
  链接

  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案例1

  宣称保健食品有疗效

  生物科技公司被罚45万元
 
  2018年12月,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组织老年人参加产品介绍、厂家介绍、养生知识等各类会议或讲座,进行产品宣传。
 
  经查,该公司销售的保健产品主要是由“北京中科惠泽糖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天昱棠牌奥利奇善胶囊”。该产品主要原料为壳寡糖、破壁灵芝孢子粉,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但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对老年人宣传使用的幻灯片中,宣传壳寡糖具有调节免疫力、调节神经系统、调节内分泌系统、排除重金属、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抑制癌细胞及毒素、抵制癌转移等功能,还引用了胃炎、胃癌、老年痴呆等病患的图片或事例,宣称其所售产品能够“直接抑制人肝癌细胞及腹水瘤等细胞的生长”“降低血脂”“降低空腹血糖”等。此外,该企业还在向消费者赠阅的宣传册上,公然宣称产品具有“抑制癌细胞活性、防止癌细胞分裂扩散转移”等功能,并利用专家学者对产品进行推荐、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销售的“天昱棠牌奥利奇善胶囊”属保健食品,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不具备治疗疾病的功能。但当事人却通过组织客户参加会议、讲座或赠送宣传册等形式,明示或暗示所售产品具有未经批准的保健功能和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在形式上具有宣传内容虚假、引人误解的特征。该行为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最终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为提高销量虚假宣传

  经营者被罚2000余元
 
  注册在同安区的厦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起,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网店用于销售食品,并在网店上销售4款食品,分别为“玉竹堂”公司生产的粗粮代餐饼干、酵素梅、酵素枣和酵素果冻,品牌均为“恋爱记忆”。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该公司在这4款食品的销售网页上,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经查证,该企业在粗粮代餐饼干网页上的宣传含有“燃脂洗油”等内容;在酵素梅网页上的宣传含有“去脂刮油”“告别腰腹赘肉、水桶腰”“提高新陈代谢”等内容;在酵素枣网页上的宣传含有“清理肠道”“排便瘦身”“一盒也会瘦减肉肉2-3斤”“买二送一减肉肉3-5斤”“买三送二减肉肉5-8斤”“买五送五减肉肉8-10斤”“食用后改善妊娠纹”等内容;在酵素果冻网页上也宣传了“买二送一月瘦10斤”“买三送二月瘦15斤”等内容。
 
  调查中,当事人承认这些广告均未经过验证,是为了提高产品销量所做的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条款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删除违法宣传内容并自行关闭网店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市场监管部门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处广告费三倍即人民币2487.6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未经审查发布虚假广告

  保健食品公司被罚900元
 
  厦门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主营保健食品制造和零售批发。2018年12月14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公司经营网站上对所售“菲尼克斯牌西洋参含片”的宣传含有“抗疲劳、抗衰老、抗休克、提高思维、改善记忆及调节内分泌、增强人体免疫力及改善心血管功能等作用”的广告内容,其中“调节内分泌、增强人体免疫力及改善心血管功能等作用”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该网页广告内容用存证云进行了证据固定。
 
  因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条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予以立案。调查询问中,当事人承认发布上述保健品广告之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经查实,该公司在网站宣传使用“调节内分泌、增强人体免疫力及改善心血管功能等作用”等广告用语的行为,已构成违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事实;此外,当事人还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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