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食品行业门户网站,宣传食品安全发展,服务品牌创建品牌传播。食品行业影响力融媒体整合传播推广平台。
酒庄评选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食品网 > 名酒庄 > 正文

回收“口水油”做火锅底料 慈溪一商家获刑

2018-11-29 16:26   浏览量:23385     来源:中国宁波网

  又到寒冷的冬日,火锅成了大家最喜爱的美食之一。约上三五好友去火锅店吃上一顿热腾腾的火锅可以说是非常享受的事,不过大家在大快朵颐时还需长个“心眼”。日前,慈溪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再次给餐饮行业敲响“警钟”。
 
  为降低经营成本

  凌晨回收废弃锅底油
 
  几年前,郑某从四川嫁到了慈溪,与丈夫一起在慈溪打拼。2009年,郑某从亲戚手上盘下了慈溪市东山路的一家店面,用自己老家的手艺,经营起了一家火锅店。
 
  郑某主要负责在厨房配火锅的锅底配料,丈夫负责买菜、杀鱼,另雇了3名服务员负责洗菜、端菜、擦桌等工作。店里的生意还算不错,每天打烊要到凌晨2、3点。然而,让食客们没有想到的是,这家火锅店里的油是“无限循环使用”的。
 
  据郑某交代,顾客用餐结束后,服务员们会把客人吃剩的火锅锅底倒到厨房一个专门的收集桶中,每天打烊的时候,郑某就会偷偷用勺子将桶内上一层红油刮出来冷藏起来。等需要时,将这部分“二手油”拿出来加热煮沸,以2:8的比例混合新油,制成新的火锅底油,供顾客食用。“吃剩的锅底倒掉太浪费了,现在生意不好做,东西都在涨价,这样做能降低点成本。”
 
  据统计,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郑某共提取了火锅锅底废弃油约150余斤,以此制作火锅锅底所得销售额达1万余元。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有期徒刑、惩罚性损害赔偿、从业禁止
 
  这类反复使用的火锅汤料,就是俗称的“口水油”,属于废弃食用油脂,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三批)》规定的非食品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这种油含有大量的微生物,包括细菌和病毒等,会在不同食客中传播疾病,且因反复加热还容易产生致癌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郑某在生产制作的食品中加入有害废弃食用油脂并进行销售,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慈溪检察院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请求对郑某处以价款10倍即10万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这也是宁波全市首例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过审理,日前,慈溪法院对该案做出宣判,郑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公益诉讼部分赔偿10万元,由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分享到:

上一篇:万亩湖万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助力稻虾共生农业可持续发展
下一篇:广东省中山市发生一起猪O型口蹄疫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