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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网播报 从一起典型案件看“早产食品”怎么查办?

2022-07-20 14:37   浏览量:23585     来源:中国食品报

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管局 王涤非

  近年来,“早产食品”备受社会公众关注。有的食品生产厂家在生产加工食品时虚假标注,使食品在市场上以所谓“最新出品日期”向消费者展示。这种违法现象甚至成为业内的“潜规则”,在现实中较为多发也非常隐蔽,这也一直是基层执法的难点。江苏省镇江市某地历时两年多查办一起“早产食品”典型案件,其查办和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2022年5月,江苏省高院在对全省审结的4万件各类行政案件的筛选中,将该案评为“江苏法院2021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江苏省高院指出,本案对于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等规章制度以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法治教育意义。

查出“早产食品”8000余箱

公司辩称非虚假标注应免予处罚

  2019年11月8日,江苏省镇江市某地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该市的A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在仓库发现标称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2020年1月2日的食品(该食品属于调味品)共计8000余箱。经查,涉案食品提前标注了生产日期,且无法提供生产记录。某地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查办中,A食品生产有限公司提出申辩理由,生产日期标注错误是由于操作失误,喷码机在对包装箱及玻璃瓶进行日期喷码时出现紊乱,并非故意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且涉案食品经检验质量合格,并非假冒伪劣产品。该种调味食品的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可以免于标示保质期的规定,即便标错生产日期也不具有危害性,要求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免予处罚。

  当地市场监管局执法意见认为,食品企业是生产主体,有责任确保所有设备正常,不能以设备故障作为借口规避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且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标签内容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生产日期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同时规定“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虽然涉案食品按《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3.1条款规定可免于标示保质期,但绝不意味着可以提前标注尚未到来的生产日期。该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也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2020年4月,当地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所有违法生产的产品,罚款190余万元。

  A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上级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上级市场监管局对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后,该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将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诉至法院。2021年9月、12月,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均对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支持,驳回A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严重违背生产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种提前标注生产日期导致食品“早产”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虚假标注?如果认定为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食品“早产”, 虽然有些食品经检验其理化指标是合格的,但并不意味着食品合法。法律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是系统、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对合法食品的要求也远不止于检验合格,例如过期食品即便检验合格也应定性为违法食品。从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角度看,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在生产环节弄虚作假,严重违背食品生产过程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这种行为反映出企业对食品安全的漠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弄虚作假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部分食品如盐、醋、固态食糖可免于标示保质期。但生产日期是食品的必须标示项,并不在豁免之列。生产日期必须真实、合法,虚构食品保质期显然是违法行为。涉案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与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两者并不矛盾。

  保质期有两层法律含义:一是作为保质期的起算点,据此计算某食品是否处于保质期内。二是为食品溯源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如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通过生产日期溯源调查。虚假标注使得食品无法追溯,带来极大风险。食品安全法将此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处罚力度最高达20倍罚款,属于该法第二严厉的罚则。

不属于初次违法

触及安全底线不能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免予处罚作出原则性规定: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查,A食品生产有限公司不属于初次违法,对于违法行为是否轻微,应对照案件查办时有效的《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考量。该规定列举食品安全类轻微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项目,本案情形并不包含在内。规定还明确,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得免予处罚。本案中,该公司作为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最基本的规定,采用虚假标注的方式生产“早产食品”,且无法提供生产记录,已触及食品安全底线,综合研判后决定不得免予处罚,属于过罚相当。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确保自身产品标签标注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其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但归根结底还是产出来的,唯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底线,才能切实履行自身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一个影响安全的细节都容不得丝毫松懈,即便看似微小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也不能忽略其危害性,这是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贯彻落实食品药品领域“四个最严”要求、筑牢食品药品安全坚固防线的具体执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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