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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茶叶中违法添加着色剂遭重罚 被告人获刑15年,并处罚金1245万元

2022-03-29 12:28   浏览量:17466     来源:中国食品报

本报记者 袁国凤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一男子为牟取暴利,竟然在茶叶中添加柠檬黄、日落黄等着色剂,销售金额高达2400余万元。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获刑15年,并处罚金1245万元。

  2021年12月30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依法对新疆首例在茶叶制品中添加着色剂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起,被告人海某在生产的茶叶中添加按固定比例调配的柠檬黄、日落黄等色素,使其生产的茶叶相较于普通茶叶色泽更“明亮”、口感更“香甜”。其通过注册成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对外销售,并发布广告大肆宣扬自己生产的茶叶高品质、无添加,使其销售量大幅上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认定涉案茶叶为伪劣产品。至案发,销售涉案茶叶累计24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海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将柠檬黄、日落黄添加到其生产的茶叶制品中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涉案数额大。虽然海某上诉提出其生产的茶叶为调味茶,是可以添加食品添加剂的,但根据行业相关标准,调味茶本质仍为茶叶产品,是以茶叶为基本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采用冲泡(浸泡或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也应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即不得在茶叶中添加柠檬黄、日落黄等具有着色功能的食品添加剂。故海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海某的行为为什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不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案法官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的认定主要针对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即食品物质成分的毒害性。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罪对能否造成消费者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后果有明确规定。在该案件中,柠檬黄、日落黄属于食品添加剂,具有一定的着色功能,海某正是利用此功能来增加茶叶的色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故海某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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