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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一批有关食品消费安全市场违法典型案例

2021-04-12 09:14   浏览量:20845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4月9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对外通报了“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案例如下:

  1.达州市开江县某冻货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现场的速冻调理牛肉(生产日期:2019年7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12.3kg及冷冻猪耳朵(产地国:荷兰,注册厂号:NL-292-EG,批次号:29218115,生产日期:2018年8月9日,保质期:24个月,净重:10kg)4件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有一名顾客来该冻货经营部退货,销货清单显示该顾客于2020年12月10日从该冻货经营部购进的32个肉花三文治香肠(净含量:380g,生产日期:20200324,保质期:90天)和72根双汇蒸煮淀粉肉肠(净含量330g,生产日期:20200427,保质期6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明,共向外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冷冻猪耳朵141.61kg、肉花三文治香肠48个、双汇蒸煮淀粉肉肠78根,货值金额为9091.15元。

  同时,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在2020年查处某超市以及某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两案中调查发现,该超市及商行经营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系从本案当事人处购进。通过调取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发现,当事人2020年3月12日因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被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因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全家福鲜丁水饺被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三次违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速冻调理牛肉12.3kg、冷冻猪耳朵40kg、肉花三文治香肠30个、双汇蒸煮淀粉肉肠66根;3.罚款5000元;4.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注销当事人《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5.禁止当事人经营者郑某某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某冷库配送中心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柜内存放的待售冷链食品,有“深海大乌参”、“如意老鸡爪”、“蚝油牛柳”、“原味黄牛杂”等10种冷链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核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181元。同时发现当事人2015年12月7日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有限期至2018年9月30日,检查时,当事人所持《食品流通许可证》已经超过有限期限,属于无证经营。

  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予以扣押。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罚款10000元;2.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合计罚没30000元。

  3.德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腌腊制品中违法添加焦糖色案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一批老腊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涉案产品共计150kg,案值1.2万元。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腌腊肉制品中不能添加焦糖色,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了1.罚款108900.00元(大写:拾万捌仟玖百元整);2.没收柴火老腊肉300袋(规格:500克/袋);3.没收5桶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的处罚决定。

  4.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未按规定检疫的冷冻牛肚和冷冻牛黄喉加工生产食品案

  2020年11月16日,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冻库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冻库内存放有无供货商经营资质、购进票据、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冷冻牛肚、冷冻牛黄喉共计3646.6kg。出库部分冷冻牛黄喉投入生产加工成半成品牛黄喉96kg。当事人采购未按规定检疫的冷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苍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牛肚775.6kg、冷冻牛黄喉2871kg、半成品牛黄喉96kg,处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5.自贡市大安区陈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月5日,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管局得到线索称大安区何市镇有两个储存、售卖假冒“中华”注册商标卷烟的窝点。1月7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烟草专卖局、区公安分局对当事人在何市镇永嘉乡的两处仓库进行突击搜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中华”、“云烟”等12个品牌的卷烟共计1万余条,涉嫌假冒五粮液、泸州老窖特曲、五粮春白酒共计200余瓶。上述商品经鉴定,均为假冒侵权产品,案值约157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因涉案金额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大安区市场监管局移交大安区公安分局。大安区公安分局已立案侦查,并依法刑拘陈某等在内的4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6.乐山市犍为县清溪镇某鱼火锅店以人工养殖鱼冒充野生鱼案

  2020年11月17日,乐山市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联合执法,在检查清溪镇某鱼火锅餐馆时,发现该餐馆有销售单价分别为150.00元/斤和50.00元/斤的两种较大价格差异的黄辣丁。店主称,餐馆提供的两种售价不同的黄辣丁均是从市场上购进的人工养殖鱼,其中,售价150.00元/斤的黄辣丁以野生黄辣丁的名义与消费者进行约定收费,而这“野生黄辣丁”实为人工养殖的牛尾巴鱼,因其外形与野生黄辣丁相似,便用来冒充野生黄辣丁供消费者食用。

  经查明,当事人为了牟取更多的利润,自2020年9月中旬以来,购进了60余斤养殖牛尾巴鱼(其外形与野生黄辣丁鱼相似)在餐馆提供给消费者食用。在消费者前来就餐需要食用野生黄辣丁鱼时,当事人不按点菜结算单和点菜时与消费者的口头约定提供野生黄辣丁鱼,而用养殖的牛尾巴鱼冒充野生黄辣丁鱼供消费者食用,并按约定的150.00/斤的野生黄辣丁鱼的价格收取消费者费用。至被查获时止,据当事人称共计收取不按约定提供野生黄辣丁鱼费用10000.00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已构成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7.宜宾市长宁县罗某某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1年3月9日,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和农业农村局对长宁县罗某某水产店进行了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涉嫌销售母猪壳、石扁豚、丛口、翘壳等非法渔获物,售价高,且不能提供购进票据,来源存疑。随即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及员工分别进行调查询问,通过罗某某、何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掌握了袁某某从淯江河里捕鱼销售给罗某某,罗某某再转售给长宁县某些餐馆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此为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加工、销售长宁河非法渔获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长宁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局和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连夜听取案情汇报,会商案情。执法人员连夜将查获的母猪壳、石扁豚、丛口、翘壳放回淯江河。鉴于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涉嫌犯罪,根据市场监管领域行刑衔接制度,长宁县市场监管局及时将袁某某的违法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袁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袁某某采取了刑拘,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长宁县市场监管局对违法收购、加工、销售长宁河非法渔获物的长宁县罗某某水产店及其下游餐馆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眉山市青神县某餐饮酒家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河虾案

  3月1日,眉山市和青神县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对青神县开展长江禁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青神县某酒家收银台菜单上面标注有:“小河虾58元/份”,该店两张点菜单上记载有:“小河虾:2×58=116”字样,并在该店冷柜里发现存放有塑料袋装好的油炸河虾9袋。

  经查明,上述9袋河虾来自岷江流域(青神段),当事人以6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并油炸加工后,平均分成13份进行销售,已销售4份,销售价格为58元/份,剩余9份(1245克),货值金额754元,违法所得232元。

  当事人收购、加工、销售岷江河虾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收购、加工、销售长江重要支流渔获物的违法行为。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未销售的油炸河虾1245克,没收违法所得232元人民币,罚款9802元人民币。

  9.遂宁市蓬溪县某门业公司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案

  2020年12月24日,遂宁市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某门业公司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厂房内发现有1台立式锅炉正在运行调试,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台锅炉检验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对该锅炉进行了查封。2021年1月19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再次对该公司检查,发现该台被查封的锅炉有工人在添加燃料正在使用,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台锅炉进行了查封。

  经查,该立式锅炉是导热油为介质的有机载热体锅炉,当事人用来在生产拼接门板过程中使胶水快速凝固木料快速成形。锅炉由锅炉工张某兴负责操作和保养、维护,取得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于该台锅炉没有铭牌,当事人也不能提供任何资料,现场检查时该锅炉出口工作压力为0.45Mpa,进口压力为0.34Mpa。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4日对锅炉进行了维护、保养试运行时,被发现后予以查封。2021年1月9日晚,该公司选料工何某彬(已移送公安处理)擅自撕毁锅炉封条继续投入使用,直至1月19日被再次查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遂宁市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泸州市合江县冯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销售、从事虚假宣传案

  2020年12月18日,泸州市合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合江县符阳街道大寺巷18号附1号门市检查发现,现场悬挂“2020中国优秀民族品牌”“中国航天事业合作伙伴”等宣传内容,并有80余名消费者在现场参加当事人组织的健康知识宣传讲座。2020年12月28日,合江县市场监管局开始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冯某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群(群名:珍奥家人生态群)内销售珍奥牌保健食品,并且通过线上直播、在客户微信群内发布产品介绍、电话销售等方式发展客户。截至案发之日止,共计销售金额18.08万元,获利2.71万元。同时,当事人采取PPT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信息不实、夸大成份、含有治疗效果等内容的珍奥HTB系列寝具”,共计销售金额3.614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3月16日,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712万元,并处罚款18万元。

  11.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副食经营部在食品包装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日期案

  2020年10月30日,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中发现好一新复兴批发市场内某副食经营部门市及其租用库房,存在篡改食品生产和保质日期的嫌疑行为。现场检查发现,其雇佣的从业人员正在从事过期“蜀舟山胡椒油”标签更换,库房内存有一桶浸泡该产品约50瓶、已更换好标签的各类产品约100瓶。

  经查,该副食经营部租用好一新复兴批发市场库房,主要用于货物的存放。2020年7月始,当事人安排其从业人员更换已过期食品和部分临期食品的标签。截至被检查之日止,当事人已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食品计货值8658元,库房内存有未更换和已更换完毕的“蜀舟山胡椒油”(135ML)产品150瓶,计货值6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658元,没收过期及更换标签后的“蜀舟山胡椒油”150瓶,并处罚款10万元。

  12.自贡市自流井区某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1年1月8日,自贡市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药品待售区域玻璃货架上陈列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过氧化氢溶液、麻仁丸、牛黄解毒片等5个品规,周围未设立不合格药品标识,与未过期的药品陈列在一起,随即,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劣药依法扣押,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药房未建立药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且存在管理混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责任意识淡薄,质量管理体系缺陷的问题,致使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仍放置在待售区进行销售。同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药品销售出库单和随货同行单,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38.8元。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2021年3月25日,自贡市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13.遂宁市射洪市某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未依法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1年2月22日,遂宁市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射洪市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在该诊所无标示的房间内发现设置有一铁皮柜,在该铁皮柜中发现存放有标示为:“NCTF®135HA”的产品,现场执法人员发现标示为:LOT 2647043 266的该盒产品已开封,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该产品外包装,发现盒内盛装的为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带针头,并在盒内发现附有多种文字的说明书,经现场查看该说明其中文栏处发现标示有:NCTF®135HA高浓缩透明质酸+强效活化液,成分:浓缩透明质酸(mg/ml),NCTF®135HA非交联透明质酸钠5.00,在不良反应栏处标示有:医师必须告知患者植入该器械后可能发生的相关不良反应,如:发红或局部轻度炎症,通常会在24至48小时内消失等字样。现场检查时,该诊所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方资质、合法的购进票据、产品的检验报告,产品注册信息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产品3盒进行扣押。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未查询到上述产品相关注册信息,该诊所购进使用未依法注册的“NCTF®135HA非交联透明质酸钠”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3月23日,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的医疗器械NCTF®135HA非交联透明质酸钠;3.处罚款共计80400元。

  14.成都市成华区某中医诊所未经备案炮制中药饮片案

  2021年1月19日,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成都市成华区某中医诊所现场检查,该诊所药柜上有标识为“朱茯苓”、“朱麦冬”的药斗,药斗内装有相应的中药饮片。该诊所现场存放有包含“朱茯苓”或“朱麦冬”的处方笺。查询该诊所电脑台账,显示该诊所有“朱茯苓”、“朱麦冬”的使用记录。该诊所现场不能提供“朱茯苓”、“朱麦冬”的购进记录及相关资质。

  经调查,因市场上无中药饮片“朱茯苓”、“朱麦冬”供应,该诊所医师依据古籍记载自行炮制了中药饮片“朱茯苓”、“朱麦冬”,供该诊所医师使用。该诊所并未就其炮制中药饮片“朱茯苓”、“朱麦冬”事项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该诊所共炮制“朱茯苓”1.5kg,使用820g,损耗30g,现有库存650g,单价0.25元/g,金额合计205元;炮制“朱麦冬”1.3kg,使用580g,损耗60g,现有库存660g,单价0.193元/g,金额合计111.94元。上述货值金额合计625.9元,违法所得合计316.94元。

  该中医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9日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6.94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壹拾陆元玖角肆分);2、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316.94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壹拾陆元玖角肆分)。

  15.成都市邛崃市彭某某无证生产药品案

  2020年10月27日,成都市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联合邛崃市公安局及社区工作人员到位于邛崃市临邛街道金鹅村10组一处民房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放置有各种中药材205kg、4箱袋装的液体共118.5kg、罐装液体共642kg、袋装丸状物品共161kg、桶装液体(2.5L/桶)22桶,现场还发现各种型号、大小的盛装器具和蒸煮锅具(现场检查时有7个锅其中2口锅中正在熬煮中药材),1台煎药机,1台标有“GT5-50”的药液包装机,另外2台为药粒包装机,彭某某现场无法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自2020年4月2日在邛崃市临邛街道金鹅村10组租用一民房后,用上述设备开始进行各类成品药膏、药丸的生产加工活动,再通过其微信店铺(微店名称“雪妍堂”“不希望被安利推广所以改名”)进行销售。该微店网页上共在售的42种产品,以12元—75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根据微店所显示产品的销量进行计算,销售金额共计1301106.07元,现场查扣的药品合计154656.9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邛崃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26日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642kg药膏、118.5kg药液、161kg药丸;2.没收扣押在案的2桶半成品;3.没收违法所得1301106.07元;4.罚款人民币30000000元。

  16.广元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刷单虚假宣传案

  经查,广元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某于2018年底在网上商城注册商家账号,从事声卡、麦克风经营活动,因开业之初,访问流量有限,销量欠佳,傅某某便利用商城后台管理系统,采取先调低单价,再大批量自购的方式提高网店销售量,从而提升访客量。事后,傅某某为提升网店访客量,增加营业收入,经朋友介绍,逐渐了解“刷单”项目并通过微信认识名为陈某远的“刷单人”,通过协商,傅某某采取每月先支付佣金和本金,待陈某远组织“买手”下单后再向其邮寄空包的方式获取网店实际销售量、收藏量以及用户好评。从2018年底至案发止,傅某某先后向陈某远支付13-20元/笔价格不等的佣金。该网店通过上述“刷单”手段,提升网店在电商平台的搜索排名,提升访客流量,从而误导顾客进店消费。

  当事人对商品的销售量、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17.成都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伪造证件案

  2020年8月21日,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对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黄鹤路388号的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伪造《特种设备制作许可证》、《合格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0日销售3辆“十四座内燃封闭式观光车”(型号:ZH-GQ14B;6人≤额定载客人数≤14人;最大运行速度≤27km/h”)到遂宁东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遂宁东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的《合格证》将“制造单位名称:贵州忠辉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办事处桐木岭村”伪造为“制造单位名称:成都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制造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黄鹤路388号”。上述伪造是由办公室内勤人员PS制作完成的,当事人未取得上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合格证》。另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购进上述3辆观光车,购进单价是:57300元,销售单价是65600元/辆,货值金额196800元,违法所得22035元。

  当事人伪造《特种设备制作许可证》、《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 2021年3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35元,罚款98400元的行政处罚。叶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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