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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业该如何应对政策调整

2020-01-19 14:12   浏览量:21595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2019年末,有两项政策调整引起酒业高度关注。一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出台,让酒业虚惊一场;二是白酒产业不再是国家限制类产业,让酒业欢喜一场。对于酒业来说,惊喜之后,全面准确理解政策调整,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成为当务之急。

  莫听风是雨
         准确理解消费税征收后移 

       2019年10月,《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后,其中第三大项改革措施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就此有专家预言,白酒将增加300亿—500亿元的税收,但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值得商榷。

  一是要吃透文件精神。消费税在消费环节征收虽是国际惯例,但《方案》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而非调整消费税征收。《方案》明确要求,具体调整品目要做到“征管可控”“逐步后移”“充分论证”“逐项报批”“稳步实施”“条件成熟”“实施试点”。显然,中央对消费税征收后移是持“稳中有进、审慎推进”的态度,不会匆忙铺开、一蹴而就。

  二是要摸透行业差异。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同酒类品目相比,在消费税总额中占比较低、消费者个人平均消费频率较低,但单体平均售价较高、征管可控程度较高,因而条件成熟可实施征收后移。再来看白酒,规模以上企业只有1000余家。从税收征管角度讲,看住1000多家酒企和看住几十万上百万家流通企业哪个成本大、哪个风险小,答案不言自明。

  三是要想透消费税征收改革的实质。此次消费税征收改革,只涉及征收环节、地点的调整,而非消费税额的增加或减少。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包含在产品价格中,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从法理上来说,消费税征收后移就是在生产环节将其从产品价格中剔除出来,转移至流通环节征收,因此产品价格也应相应降低,以体现消费税的转移。如果酒类生产企业从品牌建设和经营需要出发不想降价,而愿意拿出一部分费用补偿给批发商或零售商,那也只是一种消费税的变相转移方式,谈不上税额或费用的增加。如果酒类生产企业既不降价也不补偿费用,那就是变相提价,若导致税负增加那也与政策调整无涉。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改革前后酒业缴纳的消费税可能不完全一致,但不会也不应相差过多,说征收改革将使酒业增加几百亿税收依据不足。若果真如此,岂不是与减税降负的大环境、稳中求进的总方针背道而驰。

  四是要看透消费税征收改革的难度。消费税征收后移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不是说改就改的。拿酒业来说,许多企业都有自己的销售公司,其也是批发企业。在销售公司征消费税,算不算征收后移?如果不算,那到哪个层级的批发商才算。如果统一到零售环节征收,那许多地方都以酒企为财税支柱,本地征缴的消费税大幅减少,将影响到地方的税收分成,这又怎么办?

  退一步讲,若后移征收,国家也会拿出实施细则,强化征收管控,兼顾各方利益。酒企也会拿出应对之策,在产品的价、税、利之间找到平衡点,在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之间找到共赢点。所以,没必要慌了手脚、乱了方寸。

  对有些专家所讲的征收后移对中小企业影响较大的观点,也要做全面分析。事实说明:大有大的优势,大也有大的难处;小有小的劣势,小也有小的好处。任何一项政策出台,都兼有风险和机遇两个方面,关键看企业是否应对得当。况且国家对中小企业采取持扶持态度,中小酒企生存和发展空间还是有的,不必盲目悲观。

  总之,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酒企宜冷静观察、沉着应对,不必听见风就是雨,做好当下的工作才是上策。

莫以偏概全
完整看待产业政策调整 

  2019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止。在《目录》第二类的“限制类”产业中去掉了白酒产业,这意味着白酒产业不再是国家限制类产业。

  产业政策调整对酒业自然是利好,使市场准入更顺畅,资本流动更通畅,行业发展更流畅。但欣喜之余,有些问题也值得行业思考。

  一是产业政策调整为何此时出台。从时间看,《目录》的出台大约用了15年,但酒业特别是白酒业并未被限制住反而有了很大发展,说明有形之手的作用抵不过无形之手,不如顺势而为。从现实看,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过度管制不利于激活市场主体蛰伏的发展潜力,也不利于落实“六稳”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放开搞活。从政府角度看,“放管服改革”就是要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因此对竞争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应适度降低。从行业视角看,酒业是最早进入市场竞争的行业,历经几十年的磨炼发展相对成熟,调整产业政策不会导致产能失控,因此在投资、生产等方面没必要过多限制,将发展权交给企业是可行的。改革开放的深入加上行业的呼吁,终于迎来了酒类产业政策的调整。

  二是酒业发展是否不再受约束。产业政策调整后,酒业发展就真的无拘无束了吗?答案:非也。从广义角度看,一个行业的发展总要受国家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的调控,产业政策只是行政手段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法律手段看,酒企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从事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从行政手段看,酒企还必须领取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从经济手段看,酒企除了要同其他企业一样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和所得税以外,还要缴纳数额不菲的消费税,其实这就体现了国家“寓限于征”“寓禁于征”的意图。从某种意义上说,酒类产业政策的调整是松绑不“松手”,政府这只有形之手仍会对酒业依法调控监管,“甩开膀子大干快上”需谨慎。

  三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否再贯彻。产业政策调整后,酒业还需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吗?答案:是也。从“去产能”的要求看,酒业产能过剩是不争的事实,一个酿酒小镇就聚集了几百甚至上千家大小酒厂。所以新增产能须格外慎重,不能因限制政策的取消而误判形势,当前要特别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从“去库存”的要求看,多年来行业高度关注的是产量、收入、利润,而对产销率、库存率的重视不够。再看市场,除了极个别酒品外,恐怕都是供过于求。从这个角度讲,行业缺的不是产能也不是生产线,而是消费市场,是产品动销。因此,如何发掘蛰伏的消费潜力、寻找未开发的市场才是当务之急,而非着急上马新的生产线。从“去杠杆”的要求看,不少酒企的销售收入里有许多是应收账款,又有大量的银行贷款,资产负债率高,资金周转率低,手里的真金白银并不多。因此,缺少自有资金而靠银行贷款去增产能上新线恐非良策。从“降成本”的要求看,决策失误是最大的无效成本,投资失误是最大的成本浪费。增产能、上新线目前变得容易了,难的是“赶上点儿”“赚到钱儿”。从“补短板”的要求看,各个酒企的弱项不完全一致,但“高质量发展不够好”“可持续性不够强”可能是共同的短板,因此酒企应把做强做优放在第一位,集中兵力打歼灭战,千方百计补弱项,而非摊大饼铺摊子。

  四是产业基础再造工程能否受重视。产业政策调整后,酒业是忙着扩产能上新线,还是苦练企业内功夯实产业基础能力,兹事体大。2019年8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出,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要求,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对此问题,酒业提及不多,亟待引起重视。目前我国酒业从整体上讲是大而不强,国际化水平不够高。究其原因是产业基础能力较薄弱,有些事讲不清、说不透,如白酒的健康化问题。为此,应加强基础理论、关键技术研究,企业要乐于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勇于创新创造。在这方面,华为、格力等企业是酒企的榜样。同时要继续完善标准、检测、计量、认证、信息等基础服务体系,加大对这些方面的资金和人力投入,与国际先进水平对接,强弱项补短板,如白酒标准如何让国际认可等问题。还要加大对材料优选、设备改造、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实现酒业供产销的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提升酒类产业链的现代化水平。

  五是资源优化配置可否做得到。目前,酒类是多数企业产能过剩,少数企业产能不足。产业政策调整后,优势企业可以通过买土地购设备等增量资产的方式扩产能上新线。但可否换一种思路,摒弃“大而全小而全”模式,利用产能过剩企业的存量资产,通过兼并、参股、租赁、贴牌等方式达到增产的目的。这样可在全行业范围内实现酒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有利于国家和各方,何不一试。

  总之,对酒类产业政策的调整,应冷静对待、全面分析,即看到机遇也看到风险,谨慎决策慎重投资,莫把好事搞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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