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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回收油脂制作火锅底料 重庆乾程老火锅馆被罚10万元

2019-12-13 09:30   浏览量:17912     来源:中国消费网

  重庆市江北区乾程老火锅馆用回收的油脂制作火锅底料,12月10日被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其违法所得4670元及100斤回收油脂被没收,其《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吊销。

  2018年2月1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在乾程老火锅馆发现有半桶不锈钢桶装的红棕色油脂。该火锅馆厨师龚某、经营者李某现场均承认桶内盛装的油脂为回收的锅底油,主要用于制作火锅底料。江北区市场监管局遂对该火锅馆涉嫌使用回收油脂制作火锅底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火锅馆在经营期间,使用回收的火锅底油为原料,加工红汤火锅底料。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共销售红汤底料微辣204锅、中辣36锅、特辣1锅、微微辣16锅、鸳鸯锅2锅。该火锅馆以每锅18元价格收取红汤火锅锅底费4626元,以每锅22元的价格收取鸳鸯锅锅底费44元。由于鸳鸯锅中红汤锅底与清汤锅底无法准确区分其成本,考虑到涉案鸳鸯锅数量较小,故以鸳鸯锅实际收取费用计算涉案金额。综上,本案涉案金额为4670元。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火锅馆使用回收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考虑到该火锅馆系大学生创业开办,在经营中对禁止使用回收油脂制作火锅底料情况并不知情,且误认为使用回收火锅油制作火锅底料,属重庆老火锅传统工艺做法,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火锅馆在违法行为方面不具有主观故意性。同时,该火锅馆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在执法人员尚未真实撑握其违法事实情况下,主动交待了违法行为,很大地减轻了执法人员的办案难度,并且在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综上,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火锅馆上述违法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火锅馆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金额从轻处罚。

  据此,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建议对该火锅馆负责人李某、直接责任人龚某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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