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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馋虫上脑 用氰化钠毒死多条狗食用获刑

2019-07-17 14:50   浏览量:14634     来源:正义网

  刑满释放后非但不思悔改,反而馋虫上脑,用购买的氰化钠毒死数条狗并自己食用。近日,江苏镇江金山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盗窃案一审宣判,法院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一审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馋虫上脑,他想到了用剧毒毒狗
 
  2018年3月底至5月下旬,镇江丹阳丹北镇几家养“汪星人”的人家一大早却噩耗频传:有的突然倒地毙命,尸体还是热的;有的转眼突然失踪;还有的倒地后被人拖上一辆摩托车绝尘而去。这些蹊跷的事情大都发生在失主家门口,一时间搞得鸡犬不宁、人心惶惶。
 
  部分失主经调取门口的监控,发现这些狗均被同一名男子毒死。侦查机关接部分失主报案后,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2018年5月28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向民警交代了其在丹北镇多次利用氰化钠毒狗的方式盗窃家狗的犯罪事实。后民警通过张贴告示查看监控等方式,寻找到多名被害人,进一步调查核实了相关犯罪事实。
 
  原来,馋虫上脑的王某某为了能吃到狗肉,竟然想到了用氰化钠毒狗的主意。2018年3月28日至5月22日,王某某在丹阳市丹北镇多地采用投放毒饵等方式毒死四只狗,除其中一只因被人发现而未能偷走外,其他三只均成了王某某的盘中餐。经鉴定,被毒死的四只狗价值人民币576元。

  暂住地搜出大量氰化钠,检察机关改变案件定性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王某某的行为不仅涉嫌盗窃罪,还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遂建议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发现,早在2014年7月,想吃狗肉的王某某便花了150多块钱从他人手中买了近一千克的氰化钠准备用于毒狗。为妥善保管,王某某还根据卖家指导,将买得的氰化钠用塑料袋包起来放在其位于杭州萧山的暂住地。后王某某携带上述氰化钠前往丹阳,并将上述氰化钠用塑料袋包好后放在了其暂住地的冰柜中。公安机关在王某某位于丹阳市丹北暂住地内查获氰化物原料849克,制作好的毒饵657克。经鉴定,查获的氰化物原料中主要成份为氰化钠。
 
  案件事实虽然清楚了,但检察官面前的“拦路虎”仍然存在:一是送检氰化物颜色改变是否影响对氰化钠的定性分析?本案中的涉案氰化物先后经过两次鉴定,第二次补充鉴定时距案发已有半年时间,送检的氰化物固体颜色由白色变成深褐色。为此,金山检察院检察官办案组除了解到涉案氰化物固体颜色变化或因氰化物固体在存放过程中受热所致外,还多次询问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最终形成内心确信,证实了氰化钠颜色变深不影响对氰化钠的定性分析。二是氰化钠是否属于危险物质?检察官在查询了相关的司法判例、地方规定、学术著作论文、专家意见后认为,目前司法解释虽然只规定了毒鼠强等五种禁用剧毒危险物质的定罪处罚的标准,对于氰化钠未有明确规定,但是氰化钠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物质,属于国家严格管理并限制使用的化学品,具有与毒鼠强等物质相当的毒害性,应当属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中所说的危险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且构成累犯,检察机关积极追捕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王某某在2009年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2014年3月刑满释放之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构成累犯,且王某某的供述反复不稳定,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决定对王某某逮捕。2019年3月28日,王某某被执行逮捕。
 
  2019年3月29日,负责集中办理全市资源环境案件的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5月29日,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庭审过程中,针对王某某关于量刑过重、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辩解,公诉人从犯罪构成、量刑情节、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了释法说理。日前,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前述判决,王某某亦表示认罪伏法,未上诉。
 
  承办检察官表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中王某某没有储存氰化钠的资质而非法储存氰化钠,逃避国家监管,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即使没有出现严重后果,但该行为极易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起点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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